今天為了查平鎮區廣南段xx地號案件,業主是希望原本的機關用地不敷使用,可以轉別的分區,依都市計劃法第§26條規定每3年內或5年內辦理通盤檢討,後來經查桃園都市計劃書為中壢平鎮擴大修定計畫案,發現可用都市計畫法§27條第一項第四款走個案變更
A.都市計畫變更的時機有兩種: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主要計劃作業流程(含通盤檢討暨涉及主要計畫個案變更者)說明:
1.通盤檢討
規劃與審議:市府都發局先期規劃作業後,通盤檢討公告徵詢意見30天。
民眾參與:公民或團體向市政府都發局提出意見。
2.計畫擬定
規劃與審議:市府都發局研擬規劃草案,市府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舉辦說明 會。
民眾參與:公民或團體向市都委會提出意見。
3.審議
規劃與審議:本市都委會審議,市府都發局依市都委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核定並公告週知。
民眾參與: 公民或團體向內政部都委會提出意見。
4.核定
規劃與審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本府都發局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並報請內政部核定
民眾參與:公民或團體向內政部都委會提出意見
5.發布實施
規劃與審議:市府公告發佈實施
備註:
1.通盤檢討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項、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應公告徵詢意見後再規劃。
2.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不必辦理公告徵詢意見。
資料來源:http://kupc.kcg.gov.tw/KUPC/web_page/KPP0009.jsp?KP010002=D06/web_title011
(參考法令: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033&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