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了查平鎮區廣南段xx地號案件,業主是希望原本的機關用地不敷使用,可以轉別的分區,依都市計劃法第§26條規定每3年內或5年內辦理通盤檢討,後來經查桃園都市計劃書為中壢平鎮擴大修定計畫案,發現可用都市計畫法§27條第一項第四款走個案變更

Q.都市計畫變更的時機為何?

mnkjiu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