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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地主委託仲介簽專任委託後,仲介方尋覓買方後收訂達底價,但簽約的當天地主於預定時間不出來履行契約、反悔不賣

昨日陪同朋友至桃園地方法院旁聽、協調觀音富源段農地的請求履行契約一案,原告方也請證人代書出庭作證,而雙方則提出幾點主張:

一、被告律師:

(一)、通聯記錄地主方有打給仲介說不簽約

(二)、不簽約原因發生,仲介方便無權代理

(三)、主張資料提出繕本(註一)呈至法院

二、原告:

(一)、請對方出來履行契約,無其他要求。

 

※註一:

1.原本:即制作者原始作成之原文書。因此原本是第一手的書類資料。

2.正本:依一定制式照樣原文書之原形及全部內容之文書,雖然並不是第一手的書類資料,但是效力和原本相同。

3.繕本:也是照錄原文書全部內容之文書,通常僅作為證明及通知之用,不如正本有和原文書相同之效力。 如果要說順序的話,當然是先作出原本之後,才會有之後的正本和繕本之制作。至於制作的方式都全部都一樣的。

相互比較的話:

(1)原本和正本:只是第一手和第二手之差別,效力相同。

(2)正本和繕本:雖然都不是第一手,但是效力上,正本比繕本的效力還大。所以如果繕本和正本之內容有不同者,就必須以正本為主。

(3)原本和繕本:原本為第一手資料,繕本為第二、甚或第三手資料,效力上為原本大於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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